昨天,天津市消費者協會發布了《鐘錶業經營服務質量規範》團體標準(以下簡稱標準)。該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天津市鐘錶業經營服務規範的空白,將可為規範鐘錶業經營服務提供參考依據,讓消費者在購買鐘錶商品時更加安心、放心。
近年來,鐘錶尤其是手錶消費越來越多且價值相對較高,但同時鐘錶銷售及維修市場也存在維修手錶價格過高等問題。為了規範鐘錶行業服務,提高行業服務質量和水平,更好地為消費者服務,天津市消協聯合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、天津市亨得利鐘錶眼鏡有限公司共同制定了《鐘錶業經營服務質量規範》團體標準。
記者在標準中看到,其對鐘錶商品的產品質量標準做了規範,規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銷售人員在售賣商品時要作出真實、詳細的介紹,在客户投訴處理方面也進行了規範。比如,走時誤差超出商品説明書明示的標準,防水性能與商品上標註的標準不符,及商品説明書所列性能故障。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,發生性能故障,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、換貨或修理;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,發生性能故障,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;在三包有效期內,因非人為因素導致的性能故障,在該品牌授權的官方售後服務店修理兩次後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,憑修理者提供的維修記錄和證明,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。此外,標準也列明瞭不實行三包但可實行收費修理的情況,包括消費者因使用、維護、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;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;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(有證據能夠證明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);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商品型號不符合或者塗改的;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。(萬紅)